我国每年都会对企业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级别评价,如果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,国家给予的信任和优惠也会多,反而亦是,那每个企业纳税人都可以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吗?其实不是,税务局有规定情况是不可参与评估的,下面跟着广州财务小编来看看。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)规定: “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,不参加本期的评价:
(一)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;
(二)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;
(三)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;
(四)被审计、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,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,尚未办结的;
(五)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;
(六)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。
通上所述,若纳税人存在以上六种情况的其中之一,都不可参与本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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